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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由各级官府经营管理隋开皇十四年()

2022-11-21 02:59:02 发布 浏览 305 次

隋唐时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由各级官府经营管理。隋开皇十四年()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唐初,在京诸司、州县及其他政府机构都给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

唐朝官府经营公廨田的方式与职田相同,采用租佃制。地租主要征收粟、麦、草、丝等实物,也征收一部分货币。租额按规定每亩不得超过六斗。农民佃种公廨田、职田,经常是被强制抑配,而不是自愿的。

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职田,置有白簿和黄籍。白簿是品官职田和官府公廨田实际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职田、公廨田的地段、顷亩、四至和佃户等。白簿每年州县勘造一次,六月三十日前申报尚书省复查核实,至十月三十日据簿征收,给付本官;黄籍则是职田、公廨田的正式簿籍,每三年勘造一次。但后来官府多不认真执行,并不每年向尚书省申报白簿。白天宝九载()以后,黄籍更是多年不造。代宗大历十四年()重申旧令,实际效果恐也很少。

隋唐公廨钱

隋唐时期为供官府各种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钱而设置的由官府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本钱。又称公廨本钱。隋初,在京师和诸州官署都设有公廨钱,出贷经商,收利以供公用。唐承隋制,武德元年()即设置了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掌管,每司九人,号捉钱令史,其中以品子(六品以下官员子孙)充当的,称“捉钱品子”。每人领掌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每月纳利四千,每年纳利五万文,作为京官的俸钱。能按时送利者,满一定年限,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太宗时一度废罢,至贞观二十一年()又恢复。当时京师共有七十余司,有捉钱令史六百余人。诸司公廨本钱总数在二万四千贯至三万贯之间。

地方州县和折冲府也设置公廨本钱,以典吏主之,以供佐史以下吏员的常食费用和各官员的俸料。据敦煌县博物馆藏傲煌地志残卷所载州县公廨本钱和《新唐书·食货志》所记州县公廨本钱数额推算,开元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总额在八十万贯至一百万贯左右。

公廨本钱在高宗和玄宗时又曾几次停罢,但不久即恢复。在唐朝前期,公廨息钱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来源之一。

唐后期公廨钱制度继续实行,息钱主要用于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赐宴、诸项杂用及馆驿、病坊、教坊等。诸司公廨本钱有显著增长,又称食利本钱。据《唐会要·诸司诸色本钱》记载,贞元十二年()京师六十八司所置食利本钱总计为二十四万余贯。捉钱官和捉钱户人数也大为增加。元和六年(),闲厩使下有利钱户八百余人,诸使大体类似。大和九年(),中书省置捉钱官三十人,门下省置二十五人。这些都反映了公廨本钱实际数额的增长。

公廨钱的利率,武德、贞观时皆月息八分生利,开元初七分生利。开元十六年()以后,直至建中二年(),大致为月息五分。长庆(~)、会昌(~)间利率进一步降低,月息四分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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